"錯換人生28年"案涉事醫院判賠

[事件] 作者 :byb.cn 日期:2020-12-18 00:01
【byb.cn 】(來源:北青報)12月7日,河南省開封市鼓樓區人民法院對原告郭希寬、杜新枝、姚策訴被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,原告姚策訴被告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兩案一審公開宣判。
郭希寬、杜新枝、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,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、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賠償杜新枝因尋親支付的交通費用1193.5元;賠償郭希寬誤工費6400元。
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,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、營養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.94元(已給付100000元,尚需給付261312.94元)。
法官表示,父母對子女監護、撫養、教育、保護及子女被父母照顧、愛護,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權利,這一權利與身份關系密切相連,對每一個公民至關重要。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,對在其處出生的新生兒負有高度謹慎的管護義務,且淮河醫院對于“錯抱”發生在其醫院不持異議,這一過錯導致姚策與生父母28年骨肉分離,且28年后姚策與生父母相認,但自身已患有肝癌,姚策與杜新枝、郭希寬相逢后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,因此,淮河醫院對此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
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由于淮河醫院診療行為不規范、管理不善,導致病歷資料缺失,未按照原開封市衛生局有關規定為姚策及時接種乙肝疫苗,以及“錯抱”事件的發生,應認定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。但是,肝癌的發生除了與防疫有關外,也與個體差異、生活經歷等多種因素有關。因此,法院判決淮河醫院對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60%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法官表示,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根據法律規定,綜合考量此案的實際情況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,法院判決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、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對于姚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,除上述因素外,再結合姚策的身體現狀和年齡,淮河醫院的這一“錯抱”行為給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,故酌情認定淮河醫院賠償姚策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。
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其中姚策起訴的賠償費用為916947.81元。姚策訴稱幼時治療乙肝費用305508元,但是其未提交相關票據,缺少證據,沒有證據予以證明,法院不予認定。對于姚策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證明的602188.23元,根據責任劃分,淮河醫院應承擔60%的責任,故淮河醫院應賠償姚策各項費用361312.94元,淮河醫院考慮到姚策身體及經濟狀況,前期已主動支付了100000元。
本組文/本報記者 朱健勇 統籌/白龍
郭希寬、杜新枝、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,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、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賠償姚策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賠償杜新枝因尋親支付的交通費用1193.5元;賠償郭希寬誤工費6400元。
姚策訴河南大學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案,法院依法判決河南大學淮河醫院賠償姚策醫療費、營養費、誤工費、交通費等各項費用共計361312.94元(已給付100000元,尚需給付261312.94元)。
法官表示,父母對子女監護、撫養、教育、保護及子女被父母照顧、愛護,是基于血緣關系而產生的一種權利,這一權利與身份關系密切相連,對每一個公民至關重要。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醫院作為專業的醫療服務機構,對在其處出生的新生兒負有高度謹慎的管護義務,且淮河醫院對于“錯抱”發生在其醫院不持異議,這一過錯導致姚策與生父母28年骨肉分離,且28年后姚策與生父母相認,但自身已患有肝癌,姚策與杜新枝、郭希寬相逢后精神上遭受嚴重痛苦,因此,淮河醫院對此應當承擔精神損害賠償責任。
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由于淮河醫院診療行為不規范、管理不善,導致病歷資料缺失,未按照原開封市衛生局有關規定為姚策及時接種乙肝疫苗,以及“錯抱”事件的發生,應認定淮河醫院存在重大過錯。但是,肝癌的發生除了與防疫有關外,也與個體差異、生活經歷等多種因素有關。因此,法院判決淮河醫院對姚策目前因患肝癌而產生的合理損失承擔60%的民事賠償責任。
釋疑:此案中賠償數額如何確定?
法官表示,郭希寬等三原告訴被告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根據法律規定,綜合考量此案的實際情況、侵權人的過錯程度及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經濟生活水平等因素,法院判決淮河醫院賠償郭希寬、杜新枝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;對于姚策的精神損害撫慰金,除上述因素外,再結合姚策的身體現狀和年齡,淮河醫院的這一“錯抱”行為給姚策及其家庭造成不可挽回的損害,故酌情認定淮河醫院賠償姚策精神損害賠償金20萬元。
姚策訴淮河醫院侵權責任糾紛一案,其中姚策起訴的賠償費用為916947.81元。姚策訴稱幼時治療乙肝費用305508元,但是其未提交相關票據,缺少證據,沒有證據予以證明,法院不予認定。對于姚策訴求中符合法律規定且有證據證明的602188.23元,根據責任劃分,淮河醫院應承擔60%的責任,故淮河醫院應賠償姚策各項費用361312.94元,淮河醫院考慮到姚策身體及經濟狀況,前期已主動支付了100000元。
本組文/本報記者 朱健勇 統籌/白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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