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燒蜂窩被蜇死 2同行者判各賠6萬

【byb.cn 】(來源:瀟湘晨報)野蜂個頭雖小,可殺傷力卻不能小覷,被蜇上一口很可能會危及生命,懷化村民李某就不幸中了招。
在一次與兩名村民同行燒蜂窩時,李某被野蜂蜇傷,經搶救無效身亡。作為同行者,兩名村民被判每人補償6萬元。
懷化的李某和同村村民一起去燒蜂窩,誰知才爬上樹就遭到了野蜂攻擊,在一番搶救后李某還是沒能躲過鬼門關。雖然是野蜂蜇人致死,但和李某一起的兩個村民也要賠償。9月18日,記者了解到,日前經會同縣法院判決,同行的兩位村民蔣某、楊某分別向李某家屬補償60000元。
2016年10月11日,會同縣廣坪鎮發生了一起悲劇。當日下午4時左右,30歲的村民李某經不住同村村民蔣某和楊某多次邀約,來到了村小學附近楓樹下,用事先準備好的汽油、棉布、網袋等工具準備燒蜂窩。李某剛上樹不久便驚動了野蜂,野蜂向他發起了攻擊。由于蜇傷程度深,無法下樹,蔣某和楊某便趕緊撥打了120和119電話求助,會同縣公安局消防大隊立即派員趕到現場將李某從樹上救下,并送至會同縣人民醫院搶救治療。但遺憾的是,李某最終不幸身亡。醫院出具的文書顯示,李某因毒蜂蜇傷后致過敏性休克,多器官功能衰竭,經搶救無效宣布死亡。
據法官介紹,到野外采摘蜂窩從中提取蜂蛹是一項高度危險的作業,作為成年人,對于類似危險系數高的行為應當理性對待,決不可貿然行動。雖然本案中兩位被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對李某的死亡存在過錯,但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<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>若干問題的意見(試行)》第157條規定,當事人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,但一方是在為對方利益或共同利益進行活動過程中受到損害的,可以責令對方或者受益人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。
在此次案件中,為獲取蜂蛹,李某與兩位被告一起到野外采摘蜂窩,以致李某不幸被毒蜂蜇傷死亡,兩位被告作為受益人,應當依法對原告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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