男子搶救超48小時因公亡 不認定工傷

【byb.cn 】(來源:成都商報)腦內出血,深度昏迷……59歲的杜文良倒在了學校食堂的崗位上。雖然醫生告知救治希望不大,但家人仍不放棄。遺憾的是,56小時后杜文良不幸離世。追悼會上,學校負責人致悼詞,對杜文良“因公殉職”表示深切哀悼。
但11月16日,家屬拿到了人社部門出具的決定書,杜文良突發疾病后搶救時間超過了48小時,不予認定(或視同)工傷。
“48小時工傷認定時間”,近年來在我國引發的類似案例屢見不鮮。然而法學專家表示,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的這條“催人早死”的規定可能被誤讀了。
家屬質疑:難道我們該提前放棄搶救?
家屬在搶救親人時,一定是要求全力搶救,不可能考慮超時算不算工傷的問題。今年59歲的杜文良是樂山市草堂高中的一名職工,負責管理學校食堂。9月23日下午6時許,杜文良帶領工人賣完晚餐后,正和工人一起收拾餐桌,突然腿軟昏迷、全身出汗并大小便失禁。
據一位食堂工人介紹,當時撥打了120后,救護車很快到達,杜文良被抬上車后,醫生庚即對其使用呼吸機維持呼吸送到樂山市中區人民醫院。經診斷,杜文良腦干、小腦出血,高血壓病3級(極高危組),伴意識障礙、光反應消失。雖然被告知救治希望不大,但家人仍不放棄。當晚8時許,杜文良被轉到了樂山市人民醫院繼續搶救。遺憾的是,9月26日5時許,在搶救56個小時后,杜文良去世。
10月8日,杜女士準備了相關材料向人社部門申請工傷認定。期間,杜女士咨詢律師后得知,其父親的情況可能無法認定為工傷。不過,杜女士并未放棄,她從網上找了兩例用呼吸機延遲搶救時間超48小時被法院認定為工傷的判決,交到了人社部門。
11月16日下午,杜女士拿到了樂山市人社局出具的決定書:不予認定(或視同)工傷。其依據正是《工傷保險條例》第十四條、第十五條,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,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,視同工傷,而杜文良在醫院搶救了56小時。杜女士提出質疑:“難道因為要認定工傷,就要求家屬在48小時內放棄搶救嗎?”
法律有情
法學專家:立法初衷其實是保護更多人
長期以來,我們忽略一個事實:傷害才是工傷認定的關鍵。在工作時因自身原因病發后48小時內死亡也視同工傷,已經很具有人文關懷。有勞動法專家表示,在最初的《工傷保險條例》中并沒有關于“48小時”的規定,后來增加了這一條,其立法的初衷是盡可能地保障勞動者的權益。而且,值得注意的是,這個48小時是從進入醫院開始計算,而不是從發病時開始計算。
中國人民大學教授黎建飛說,“工傷的根本特點在于‘三工’:工作時間、工作地點、因工作原因。其中,傷害是不是工作原因造成的,是關鍵。”黎建飛認為,自身疾病發作或死亡,在很多國家,甚至一些發達國家,是不被認定為工傷的。我國對于工傷的認定范圍已經比較寬泛、很具有人文關懷精神了。黎建飛解釋,“48小時”的規定,針對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,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。倘若工作中,被機器砸傷或者發生地震、事故而受傷害,即使超過48小時離世,也算工傷,都得賠償。例如,油田發生火災,人員受傷,過了8年死亡,也要認定為工傷。
“工傷保險的根本目的,不是為了懲罰,也不是為了賠償,而是在于讓雇主改變生產條件,讓工傷減少。”黎建飛說,工傷保險的費用,是雇主單方承擔的,勞動者不承擔任何費用,就是為了促使雇主改善工作條件,要求工作環境是安全的、衛生的;基于自身疾病的傷害,雇主是無法依靠改善工作條件來避免的。
誰來認定發病與工作關系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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