交警高速接生萬一母子出問題咋辦

我們知道,警察是國家公職人員。他們的行為規范是有法律來約束的。面對生孩子這種突發的緊急情況,警察的做法合理合法嗎?
為此,我們查閱了2012年10月26日國家主席令第69號公布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》,在第二章 職權,第六條 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按照職責分工,依法履行下列職責,共計14條中,并沒有發現警察依法有執行接生孩子這種專業性很強的職責和義務
按理說,徐警官的行為屬于越權了。但當我們繼續查閱時,我們又發現了第二十一條,它是這樣規定的:
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、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,應當立即救助;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,應當給予幫助;對公民的報警案件,應當及時查處。
換言之,徐警官的行為符合第二十一條的規定“......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......",所以說,面對突發的緊急情況,徐警官及同事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。
但問題是,如果徐警官把這接生專業性很強的工作給做砸了,出現了意外,怎么辦呢?人民警察法對此也有規定:
“第五十條 人民警察在執行職務中,侵犯公民或者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,應當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》和其他有關法律、法規的規定給予賠償。”
換言之,即使徐警官好心辦了“壞”事,也沒關系,有地說理去。
那么,徐警官可不可以借口自己不懂專業技術,而不去做接生這件事呢?按理說,警察把產婦送到醫院,就算盡職心責了,即使產婦在途中出現了意外,超出了警察的能力范圍,這只能聽天由命了。所以,徐警官即使不去做接生婆,他也沒有失職,更不會給他帶來不可預見的不利于他的后果。但很有可能母子會有生命危險。而徐警官去做了這件事,是把生命看的高于一切的理念去驅使,最后皆大歡喜,被媒體和網友點贊,被領導嘉獎也就順理成章了。
那么,我們假設出現了另外一種情況,如果這位產婦遇到的不是警察,而是普通的群眾,你會去做這件事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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